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8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