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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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債權人泰威餐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靜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馮天鍾 即普羅旺斯玫瑰莊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①更正債權人名稱更為「泰威餐具有限公司」(非聲
請狀所載「泰威餐具股份有限公司」與所附登記資料不符)。
②補正普羅旺斯玫瑰莊園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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