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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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劉浩誠
相對人 劉鎧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 張瓊文 於民國(一)107年4月12日(二)108年4月23日以(三)111年3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8,400,000元(二)2,400,000元(三)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一)137年4月10日(二)138年4月18日(三)141年3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張瓊文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三、嗣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於民國107年4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3筆8,37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未依約清償,尚欠6,641,68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本票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
5,005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2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3
20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518
成功段301地號
鋼骨構造41層樓房
一層:9.15
合計:9.15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新田路378號
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39,87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
2
2539
成功段301地號
鋼骨構造41層樓房
二十三層:249.08
合計:249.08
陽台:15.27
雨遮:32.38
全部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新田路358號23樓
備註: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39,878.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5
(含停車位編號20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0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