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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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劉浩誠

相對人 劉鎧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 張瓊文 於民國(一)107年4月12日(二)108年4月23日以(三)111年3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8,400,000元(二)2,400,000元(三)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一)137年4月10日(二)138年4月18日(三)141年3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張瓊文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三、嗣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於民國107年4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3筆8,37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劉浩誠、案外人張瓊文未依約清償,尚欠6,641,68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本票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

5,005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高雄

苓雅 

成功 

    

301-3

20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518

成功段301地號

鋼骨構造41層樓房

一層:9.15

合計:9.15

200000分之1062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新田路378號

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39,87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

2539

成功段301地號

鋼骨構造41層樓房

二十三層:249.08

合計:249.08

陽台:15.27

雨遮:32.38

全部

相對人劉浩誠持有2分之1,相對人劉浩誠、劉鎧瑋公同共有2分之1

 

新田路358號23樓

備註:共有部分:成功段2697建號,39,878.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5

             (含停車位編號20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0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2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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