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46號被告 陳宥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1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應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不在此限,法院組織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64條第1項亦有明定。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倘認其案件不屬其管轄卻未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而逕向其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提案第34號決議意旨參照)。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追加起訴,本質上亦為起訴,仍有前揭說明之適用。
三、經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陳宥騰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而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2號案件有相牽連關係,向本院追加起訴,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查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得逕向其管轄區域以外之本院追加起訴,是本件顯有起訴程式違背規定之情事。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