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應給付本金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按月息百分之三(即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說明,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