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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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陳瑋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月2日屆滿(107年12月29、30日為週六、週日,107年12月31日雖為週一,但彈性放假,且108年1月1日為國定假日,故於108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靜雯┌──────────────────────────────────────────────────────┐│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1│ 林玉燕 │87年5月20日│98年12月30日│100萬元│TH0000000││││││││││││││││││├─┼─────────┼─────────┼───────────┼────────┼────────┼──┤│2│林玉燕│87年5月20日│98年3月20日│100萬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