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63號聲請人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戊○○、丙○○、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證明影本(59萬元借款部分之借據)。
(二)請補呈催收通知文件。
(三)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五)⑴債務人 楊曾麗玉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相對人丁○○、戊○○、丙○○、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楊曾麗玉之繼承系統表。
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⑷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覆資料。
(六)放款明細表,應標明未繳利息日。
(七)屆期不為清償之原因事實及債務屆期之日期,並提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條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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