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368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狀之事實欄所載是否有誤:㈠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㈡借款日期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