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514號債權人 何永隆 即明園食品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尤婷婷 即滿都美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債務人滿都美食之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若為合夥,並應提出其合法代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