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50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指明利率(年、月或日利率)為何,並應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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