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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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胡智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