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81號原告 何美子 被告 李加其
黃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停止被告李加其、黃孟真親權之訴訟,查被告李加其、黃孟真之住所地皆係在南投縣○○鎮○○里○○路○○號,有卷附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本件依民事訴訟第59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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