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大森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大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廖大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附表:受刑人廖大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3日│100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7260號│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61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61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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