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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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西堤新店民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鄭禮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