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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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黃琨孋 被告 康成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33 號裁定(111.12.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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