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