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71號原告 秦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樂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起訴狀漏未簽名或蓋章,未附繕本或陳報繕本自行送達對造,且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起訴狀之欠缺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