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子翔選任辯護人黃冠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72號、111年度偵字第6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子翔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由
一、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子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罪,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被告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其犯罪情節,日後可能面臨重刑之處罰,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性之常,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自111年12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即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