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63號原告 楊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清森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9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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