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蘇芷萱 被上訴人 高北虹
何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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