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53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丁○○
一、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89年間至民國90年間邀同債務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60,940元(其中,丁○○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0,470元;李月招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0,47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7,051元(其中,丁○○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6,581元;甲○○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0,4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953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陳│自民國99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6581│ 貞輝 │月23日起││五五│││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30470│志文, 陳貞 │月23日起││五五│││元│輝││││└──┴───┴─────┴──────┴──────┴───────┘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陳│自民國99年0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581│貞輝│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0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470│志文,陳貞│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