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4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113萬,借款期間自95年06月07日起至115年06月0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1.87%),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954250元。2.新臺幣15萬,借款期間自95年06月07日起至102年06月0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87%),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70900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擔保借款約據1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甲○○應於每月0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
99年05月0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549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954250││月07日起││八七│││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0900││月07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4250││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900││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