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黃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怡欣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