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3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42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1423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經訴字第093062140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0年8月22日以「熱能抽出型冷凍室」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予以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被告於92年10月16日以(92)智專3(3)05052字第0922104630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命被告應為准予本件新型專利之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駁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案「熱能抽出型冷凍室」之案號為第00000000號。
⒉本案「熱能抽出型冷凍室」之主要特徵為包含有:內層
冷凍室、熱能抽出層及外層隔熱包覆,位於中間層之熱能抽出層之一端連接真空抽引機以製造真空環境,另端連接注水器,當注水器注入水份到熱能抽出層,在真空環境下氣化為水蒸氣,吸收熱能由真空抽引機抽出,以降低內層冷凍室溫度者。
⒊被告之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理由所引證之日本專利案件
為日本特許公報之特開平00-000000號及特開平00-000000號,其吸熱之ヅやケツト部沒有包圍反應釜,冷凍功效不佳,而且其ヅやケツト部外圍沒有隔熱包覆,無法阻止外部熱量進入反應釜,冷凍功效不良。
⒋本案之熱能抽出層完全包圍內層冷凍室,冷凍功效佳,
而且又有外層隔熱包覆完全包圍熱能抽出層,冷凍降溫功效良好,組隔外部熱能進入內層冷凍室,本案與被告核駁引證之日本案件於構造上明顯不同,本案於冷凍降溫之功效,有明顯的進步性。又本案採用氣化吸熱物質,符合環保,引證案採用冷却流體,有可能傷害環境。
⒌本案所引證之日本專利案,未請求審查,在我國應無效用,被告不應引用該案。
㈡被告主張:
⒈起訴理由所稱「引證之日本專利‧‧‧冷凍功效不良」
等語云云,並不正確;查日本專利「特開平00-000000」及「特開平00-000000」號專利案所揭示之氣化冷卻裝置,由冷卻流體供給管將冷卻流體注入外套部,在外套部內氣化吸收熱能,再藉由真空幫浦經由氣體吸引管抽出,以降低反應容器內部溫度之冷凍功效,與本案於熱能抽出層之一端連接真空抽引機以製造真空環境,另端連接注水器,當注水器注入水份到熱能抽出層,在真空環境下氣化為水蒸氣,吸收熱能由真空抽引機抽出,以降低內層冷凍室溫度之冷凍功效大致相當,至於本案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及以熱能抽出層包圍冷凍室,則係空間構造上之簡易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改變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
⒉起訴理由復稱「本案與‧‧‧日本案件於構造上明顯不
同‧‧‧有明顯的進步性」等語云云;查本案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與習用冷凍空調管路外部隔熱包覆之構造特徵大致相當,乃構造上之簡易變化,為習知技藝之單純運用,非原告之創見,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
⒊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系爭案核駁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第00000000號「熱能抽出型冷凍室」新型專利申請案,主要特徵係於熱能抽出層之一端連接真空抽引機以製造真空環境,另端連接注水器,當注水器注入水份到熱能抽出層,在真空環境下氣化為水蒸氣,吸收熱能由真空抽引機抽出,以降低內層冷凍室溫度者。案經被告審查略以,西元1999年8月27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00-000000、0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統稱引證案)所揭示之技術特徵及功效與本案相當;至於本案在內層冷凍室外接入口管件及出口管件,並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及以熱能抽出層包覆冷凍室,則係空間構造上之簡易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改變完成,不具進步性,乃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兩造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本案是否有違核駁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
三、經查,引證案雖未請求審查,但已公開,此由卷附引證案之「公開特許公報」已載明公開日,可以得知,自足為核駁本案之依據。次查,引證案所揭示之氣化冷卻裝置,由冷卻流體供給管將冷卻流體注入外套部,在外套部內氣化吸收熱能,再藉由真空幫浦經由氣體吸引管抽出,以降低反應容器內部溫度之技術特徵及功效,與本案於熱能抽出層之一端連接真空抽引機以製造真空環境,另端連接注水器,當注水器注入水份到熱能抽出層,在真空環境下氣化為水蒸氣,吸收熱能由真空抽引機抽出,以降低內層冷凍室溫度之技術特徵及功效相當,二者皆為氣化吸熱;至於本案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及以熱能抽出層包覆冷凍室,僅為習用冷凍空調管路外部隔熱包覆之構造特徵之簡易變化,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改變完成,未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而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並命被告准予本案之專利,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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