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奇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奕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奕樹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