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奇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奕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奕樹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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