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涂德志 即 凃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
內補繳裁判費720元,此項通知已於108年10月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
予駁回。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