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嘉弘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嘉弘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