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18號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違反專利法事件,對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應徵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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