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074,1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10,692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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