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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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所得之利益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19,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