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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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南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南松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伍包(含袋重共拾點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又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猶再犯本案,且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數量不少,足見悔意不堅,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