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昀昇(原名:董全偉)選任辯護人林宇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董昀昇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董昀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外(見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5至59頁、第71至85頁),其於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董昀昇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為多次填製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復以天仁坊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二所示之該等公司,幫助渠等逃漏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其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報關行驗貨工作,月收入約3萬5仟元,之前自行開設貿易公司、並做過市場攤商,與妻子及國中一年級之女兒同住,經濟狀況勉持,尚有信用貸款目前無力償還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4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與本次犯行並未獲得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
0月0日生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
(二)被告於陳稱未獲得任何利益等語,又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因而獲致不法利得,是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542號被告董昀昇(原名:董全偉)
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號3樓居苗栗縣○○市○○○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昀昇為址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天仁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業附隨之業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自民國98年3月間某日起至101年2月間某日止,明知天仁坊公司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一所示大西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西洋公司)等8家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 泰先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泰先公司)等7家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由董昀昇接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大西洋公司等8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04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5969萬7401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798萬4882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由董昀昇以天仁坊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20紙,銷售額合計4864萬8919元,稅額共243萬2505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泰先公司等7家未實際與天仁坊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08紙,銷售額合計4253萬4626元,稅額共212萬6789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212萬67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董昀昇於本署偵訊時│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間擔任│││之證述│天仁坊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上開交易都是真││││的,都是買賣衣服,我都是││││向大陸的公司買東西,而且││││我只有做到101年農曆過││││年後(即101年1月底至││││2月初)等語。但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2│證人即大西洋公司負責人│其並不清楚大西洋公司有與│││ 江家維 於本署偵訊時之證│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實。│││述││├──┼───────────┼────────────┤│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大西洋公司之另一負責人李│││年度簡字第2669號判決│ 傑謨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01所示發票││││之事實。│├──┼───────────┼────────────┤│4│大西洋公司100年3月│大西洋公司之進口貨物統計│││至101年6月之進口貨│,並無衣服等相關品項之事│││物稅則統計資料(他字卷│實。│││二第62頁-第65頁)││├──┼───────────┼────────────┤│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年度審簡字第930號判│責人 陳偉仁 因違反商業會計│││決│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02所示││││發票之事實。│├──┼───────────┼────────────┤│6│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進│││100年1月至12月之進口│口貨物統計,並無衣服等相│││貨物稅則統計資料(他字│關品項之事實。│││卷二第67頁-第72頁)││├──┼───────────┼────────────┤│6│鴻基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鴻基事業有限公司之所營事│││查詢資料1紙│業並無衣服批發業之事實。│├──┼───────────┼────────────┤│7│鴻基事業有限公司99年11│鴻基事業有限公司之進口貨│││月至100年2月之進口貨│物統計,並無衣服等相關品│││物稅則統計資料(他字卷│項之事實。│││二第74頁-第78頁)││├──┼───────────┼────────────┤│8│證人即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其並不清楚向日癸實業有限│││司、雷廷國際有限公司負│公司、雷廷國際有限公司有│││責人 葉志文 於本署偵訊時│與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實。│││之證述││├──┼───────────┼────────────┤│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年度簡字第3416號判決│人葉志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本││││件交付附表一編號04所示││││發票之事實。│├──┼───────────┼────────────┤│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之另一│││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負責人 楊秋敏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04││││所示發票之事實。│├──┼───────────┼────────────┤│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展碩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年度簡字第1377號判決│ 許鐘棋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05所示發││││票之事實。│├──┼───────────┼────────────┤│12│證人即雷廷國際有限公司│其並不清楚雷廷國際有限公│││負責人 邱瑞龍 、林詣於│司有與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本署偵訊時之證述│實。│├──┼───────────┼────────────┤│1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雷廷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年簡字第584號判決│邱瑞龍、林詣、葉志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之事實。│├──┼───────────┼────────────┤│14│雷廷國際有限公司100│雷廷國際有限公司之進口貨│││年1月至100年12月│物統計,並無衣服等相關品│││之進口貨物稅則統計資料│項之事實。│││(他字卷二第85頁-第││││91頁)││├──┼───────────┼────────────┤│15│證人即建華國際有限公司│其並不清楚建華國際有限公│││負責人 何志明 於本署偵訊│司有與天仁坊公司交易之事│││時之證述│實。│├──┼───────────┼────────────┤│1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建華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年審簡字第464號判決│何志明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07所示發││││票之事實。│├──┼───────────┼────────────┤│1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海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年審簡字第744號判決│責人 詹翔捷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其中即包含││││交付本件附表一編號08所││││示發票之事實。│├──┼───────────┼────────────┤│18│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泰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責│││年度 金重訴 字第1號、│人 曾錫東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107年度訴字第90號宣│遭判決有罪之事實。│││示判決筆錄││├──┼───────────┼────────────┤│19│證人即皇緯鞋業有限公司│1.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會計 吳文玲 於本署偵訊時│實際交易,但也提及一│││之證述│開始被告是用展碩公司││││進口材料,後來展碩公││││司出問題,才用天仁坊││││公司名義承包等語,故││││可佐證皇緯鞋業有限公││││司取得天仁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顯有異常之事││││實。││││2.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實際交易,但無法提供││││任何交易資料、匯款紀││││錄或出貨單等資料之事││││實。│├──┼───────────┼────────────┤│20│證人即依蝶有限公司負責│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實際│││人 楊郭素蘭 於本署偵訊時│交易,但仍於財政部北區國│││之證述│稅局之承諾書上坦承有收取││││天仁坊公司附表二編號03││││不實發票之事實。│├──┼───────────┼────────────┤│21│依蝶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報│依蝶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報價│││價單│單與天仁坊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並未完全一致,且也未提││││供匯款紀錄之事實。│├──┼───────────┼────────────┤│22│依蝶有限公司104年3│依蝶有限公司於財政部北區│││月9日之承諾書│國稅局之承諾書上坦承有收││││取天仁坊公司附表二編號││││03不實發票之事實。│├──┼───────────┼────────────┤│23│證人即芮芃有限公司負責│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實際│││人 蔡麗玲 於本署偵訊時之│交易,但無法提供任何交易│││證述│資料、匯款紀錄或出貨單等││││資料之事實。│├──┼───────────┼────────────┤│24│證人即 永裕興 安企業有限│雖提及有與天仁坊公司實際│││公司負責人 劉安財 於本署│交易,但無法提供任何交易│││偵訊時之證述│資料、匯款紀錄或出貨單等││││資料之事實。│├──┼───────────┼────────────┤│25│證人即 韓懋有 限公司實際│先稱已忘記韓懋有限公司有│││負責人 謝易余 於本署偵訊│無與天仁坊公司交易,後改│││時之證述│稱記得往來不多,但亦無法││││提供任何交易資料、匯款紀││││錄或出貨單等資料之事實。│├──┼───────────┼────────────┤│2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韓懋有限公司之另一負責人│││年訴字第793號判決│ 張淦泉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決有罪之事實。│├──┼───────────┼────────────┤│27│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韓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謝易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14743號起訴書│起訴之事實。│├──┼───────────┼────────────┤│28│證人即小人國企業股份有│因當時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限公司員工 黃桂梅 於本署│公司有些設備與建築要維修│││偵訊時之證述│,故請工頭何 宗豫 維修,何││││宗豫就提供天仁坊公司發票││││之事實。│├──┼───────────┼────────────┤│29│證人 何宗豫 於本署偵訊時│其有幫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之證述│公司做焊接、鋼架等鐵工工││││程,而因人頭不能報帳,有││││朋友就介紹賣我天仁坊公司││││之發票,那位朋友叫 賴承修 ││││,但無法提供其他資訊之事││││實。│├──┼───────────┼────────────┤│30│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交易明細,內容為鐵件│││所提供與天仁坊公司之交│工程、材料,與服飾銷售無│││易明細(他字卷六第29│涉之事實。│││頁-第71頁)││├──┼───────────┼────────────┤│3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徵所104年2月3日│工黃桂梅坦承與天仁坊公司│││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之交易為工程、勞務與材料│││談話筆錄(他字卷六第│之事實。│││27頁)││├──┼───────────┼────────────┤│3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證明被告之本件犯行。│││年4月23日刑事案件││││移送書及稽查報告、天仁││││坊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相││││關查核資料、天仁坊公司││││涉案期間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等相關資料││└──┴───────────┴────────────┘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上開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移送意旨另認被告於98年3月間某日起至101年11月間某日止,明知天仁坊公司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三所示大西洋公司等11家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四所示奇威行有限公司(下稱奇威行公司)等12家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由董昀昇接續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大西洋公司等11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7紙,銷售額合計5979萬530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298萬9536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由董昀昇以天仁坊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251紙,銷售額合計1億7998萬4556元,稅額共
899萬9245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所示奇威行公司等12家未實際與天仁坊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將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38紙,銷售額合計1億6647萬3829元,稅額共832萬3707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832萬370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亦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只有做到101年農曆過年後,而在我任職期間的交易都是真的,之後的交易我就不知道等語。經查,就附表三編號
01、03、08、09、10、12、附表四編號02、04、06、10、11、13、14部分,時間係在101年3月之後,而被告已提及其擔任天仁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只到101年農曆過年後(約
101年1月底2月初),且101年3月後之負責人為 宋品蓁 ,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天仁坊公司卷宗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是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於101年3月後仍有參與天仁坊公司之運作,自難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至於附表三編號02、04部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被告之天仁坊公司取得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鳴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實發票,主要是以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鳴國際有限公司無進口貨物為主要論據,然無進口貨物,無法逕行推論前揭發票為不實發票,且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鳴國際有限公司之所營事業資料,亦包含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及批發業,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資料附卷足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其說,自難認被告取得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立鳴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三編號05、06、07、11部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被告之天仁坊公司取得 碧穎 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晶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惠集企業有限公司、蓁醇貿易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實發票,主要係以上開公司均因涉嫌開立不實發票另遭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為主要論據。然上開公司之負責人雖有遭移送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但其開立不實發票之對象並未包含被告之天仁坊公司,有相關判決書在卷可稽,亦難認被告取得上開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01部分,證人即奇威行公司之會計郭淑芬於本偵訊時證稱:本件確實有跟天仁坊公司交易買衣服等語。奇威行公司亦有提供相關出貨單、訂購合約、匯款回條聯等資料以證其說(他字卷五第2頁-第78頁),是難認被告開立予奇威行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03部分,證人即 潤泰全 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 張秀燕 於本署偵訊時證稱:我們確實有跟天仁坊公司進貨買成衣,是真的有交易等語。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提供相關物流合約、支票影本、存款對帳單、報價單、進出口對帳單、交易明細表、入庫驗收單等資料以證其說(偵字卷二第42頁-第224頁),是難認被告開立予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05部分,財政部本區國稅局已認定 新捷國 際物流有限公司與天仁坊公司之交易,非屬不實進項憑證,故已予免議簽結存查,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北稽徵所查核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報告表1份在卷可資佐證。更難認被告開立予新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07、08、09部分,證人即禾基有限公司、京采時尚有限公司、其基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郭呂蘭於本署偵訊時證稱:我們有跟天仁坊公司買服飾,發票是真的有這些交易等語。禾基有限公司、京采時尚有限公司、其基有限公司亦有提供出貨單、匯款申請書回條等資料以證其說(偵字卷三第148頁-第243頁),是難認被告開立予禾基有限公司、京采時尚有限公司、其基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12部分,證人即𡘙 鑫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志禎 於本署偵訊時證稱:我是真的有跟天仁坊公司交易,是買牛仔褲等語。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提出存款憑條、報價單、出貨單、收據、交易明細等資料以證其說(偵字卷三第39頁-第77頁),是難認被告開立予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15部分,證人即超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業務 蔡瑋辰 於本署偵訊時證稱:我們跟天仁坊公司是買賣關係,是天仁坊公司賣給我們成衣與內褲,我們真的有跟天仁坊公司交易等語。超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亦有提出報價單、出貨單、存款憑條等資料以證其說(他字卷四第156頁-第168頁),是難認被告開立予超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附表四編號16部分,證人即 信華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玟華 於本署偵訊時證稱:我們跟天仁坊公司確實有買賣關係,是交易男生的內衣褲等語。信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亦有提出轉帳傳票、現金收入傳票、委託匯款書、分類帳等資料以證其說(他字卷四第146頁-第150頁),是難認被告開立予信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發票為不實發票。是綜合上開證據資料,難認被告有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大西洋公司等11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被告有以天仁坊公司名義開立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四所示奇威行公司等12家公司,自難認被告涉有移送意旨所稱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檢察官劉正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淑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天仁坊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統一發│銷售額(│稅額(新││││民國)│票張數│新臺幣)│臺幣)││││││││├──┼─────┼─────┼───┼────┼────┤│01│大西洋國際│100年3│52張│4003萬│200萬│││有限公司│月至101││7774│1892││││年2月││││├──┼─────┼─────┼───┼────┼────┤│02│玉成國際企│100年1│42張│3897萬│194萬│││業有限公司│月至12月││7353│8870││││││││├──┼─────┼─────┼───┼────┼────┤│03│鴻基事業有│99年11│28張│2501萬│125萬│││限公司│月至100││2174│612││││年2月││││├──┼─────┼─────┼───┼────┼────┤│04│向日癸實業│99年5月│25張│1902萬│95萬│││有限公司│至100年││5363│1270││││10月││││├──┼─────┼─────┼───┼────┼────┤│05│展碩實業有│99年3月│6張│1230萬│61萬│││限公司│至4月││44│5002││││││││├──┼─────┼─────┼───┼────┼────┤│06│雷廷國際有│100年3│6張│840萬│42萬│││限公司│月至4月│││││││││││├──┼─────┼─────┼───┼────┼────┤│07│建華國際有│101年7│36張│818萬│40萬│││限公司│月至8月││2693│9136││││││││├──┼─────┼─────┼───┼────┼────┤│08│海皇國際企│99年7月│9張│776萬│38萬│││業有限公司│至10月││2000│8100││││││││├──┼─────┼─────┼───┼────┼────┤│合計│││204張│1億│798萬││││││5969萬│4882││││││7401│││││││││└──┴─────┴─────┴───┴────┴────┘附表二:天仁坊公司偽開不實發票與幫助逃漏營業稅額明細表┌──┬───┬─────────────────────────────────┬─────────────────────────┐│編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名稱├─────┬─────┬─────────────────┬───┼──┬───────────┬──────────┤│││開立時間(│張數│銷售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稅額新│張數│銷售額新臺幣(下同)│稅額新臺幣(下同)││││民國)│││臺幣(││││││││││下同)││││├──┼───┼─────┼─────┼─────────────────┼───┼──┼───────────┼──────────┤│01│泰先國│99年1月│11│297萬6900│14萬│11│297萬6900│14萬8844│││際貿易│至100年│││8844││││││有限公│9月│││││││││司││││││││││││││││││├──┼───┼─────┼─────┼─────────────────┼───┼──┼───────────┼──────────┤│02│皇緯鞋│99年1月│31│735萬9044│36萬│28│675萬9044│33萬7951│││業有限│至101年│││7952││││││公司│2月│││││││││││││││││├──┼───┼─────┼─────┼─────────────────┼───┼──┼───────────┼──────────┤│03│依蝶有│100年9│26│1657萬9231│82萬│18│1109萬3360元│55萬4721│││限公司│月至101│││9015│││││││年2月│││││││├──┼───┼─────┼─────┼─────────────────┼───┼──┼───────────┼──────────┤│04│芮芃有│100年1│4│300萬8335│15萬│4│300萬8335│15萬418│││限公司│月至2月│││418││││││││││││││├──┼───┼─────┼─────┼─────────────────┼───┼──┼───────────┼──────────┤│05│永裕興│98年3月│17│667萬6051│33萬│17│667萬6051│33萬3805│││安企業│至101年│││3805││││││有限公│2月│││││││││司││││││││││││││││││├──┼───┼─────┼─────┼─────────────────┼───┼──┼───────────┼──────────┤│06│韓懋有│100年4月│7│956萬131│47萬│7│956萬131│47萬8007│││限公司││││8007││││││││││││││├──┼───┼─────┼─────┼─────────────────┼───┼──┼───────────┼──────────┤│07│小人國│99年11│24│248萬9227│12萬│23│246萬805│12萬3043│││企業股│月至100│││4464││││││份有限│年7月│││││││││公司││││││││││││││││││├──┼───┼─────┴─────┼─────────────────┼───┼──┼───────────┼──────────┤│合計││120│4864萬8919│243萬│108│4253萬4626│212萬6789││││││2505│││││││││││││└──┴───┴───────────┴─────────────────┴───┴──┴───────────┴──────────┘附表三: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統一發│銷售額(│稅額(新││││民國)│票張數│新臺幣)│臺幣)││││││││├──┼─────┼─────┼───┼────┼────┤│01│大西洋國際│101年5月│6張│162萬│8萬1476│││有限公司│││9516│││││││││├──┼─────┼─────┼───┼────┼────┤│02│成偉國際股│101年1月│8張│865萬│43萬│││份有限公司│││6372│2822││││││││├──┼─────┼─────┼───┼────┼────┤│03│成偉國際股│101年3│15張│1114萬│55萬│││份有限公司│月至8月││9371│7470││││││││├──┼─────┼─────┼───┼────┼────┤│04│立鳴國際有│99年5月│4張│1138萬│56萬│││限公司││││9000││││││││├──┼─────┼─────┼───┼────┼────┤│05│碧穎國際興│98年9月│19張│733萬│36萬│││業有限公司│至99年2││2036│6602││││月││││├──┼─────┼─────┼───┼────┼────┤│06│晶泰實業股│98年11月│3張│559萬│27萬│││份有限公司│││8987│9950││││││││├──┼─────┼─────┼───┼────┼────┤│07│惠集企業有│99年11月│5張│385萬│19萬│││限公司│││7500│2875││││││││├──┼─────┼─────┼───┼────┼────┤│08│銘楨有限公│101年5│9張│375萬│18萬│││司│月至6月││7500元│7876││││││││├──┼─────┼─────┼───┼────┼────┤│09│欣翔有限│101年3│6張│287萬│14萬│││公司│月至4月││3919│3697││││││││├──┼─────┼─────┼───┼────┼────┤│10│翔盈多媒體│101年3│7張│261萬│13萬926│││企業有限公│月至8月││8514││││司││││││││││││├──┼─────┼─────┼───┼────┼────┤│11│蓁醇貿易有│98年3月│3張│53萬│2萬6667│││限公司│至8月││3325│││││││││├──┼─────┼─────┼───┼────┼────┤│12│全正陽企業│101年6月│2張│40萬│2萬175│││有限公司│││3490│││││││││├──┼─────┼─────┼───┼────┼────┤│合計│││87張│5979萬│298萬││││││530│9536││││││││└──┴─────┴─────┴───┴────┴────┘附表四:
┌──┬───┬─────────────────────────────────┬─────────────────────────┐│編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名稱├─────┬─────┬─────────────────┬───┼──┬───────────┬──────────┤│││開立時間(│張數│銷售額單位:新臺幣(元)(下同)│稅額新│張數│銷售額新臺幣(下同)│稅額新臺幣(下同)││││民國)│││臺幣(││││││││││下同)││││├──┼───┼─────┼─────┼─────────────────┼───┼──┼───────────┼──────────┤│01│奇威行│98年12│64│6787萬4315│339萬│61│6436萬9965│321萬8505│││有限公│月至101│││3724││││││司│年2月│││││││││││││││││├──┼───┼─────┼─────┼─────────────────┼───┼──┼───────────┼──────────┤│02│奇威行│101年3│16│1703萬5980│85萬│16│1703萬5980│85萬1802│││有限公│月至8月│││1802││││││司││││││││││││││││││├──┼───┼─────┼─────┼─────────────────┼───┼──┼───────────┼──────────┤│03│潤泰全│100年5│11│1712萬4033│85萬│9│914萬4811│45萬7241│││球股份│月至101│││6202││││││有限公│年2月│││││││││司││││││││││││││││││├──┼───┼─────┼─────┼─────────────────┼───┼──┼───────────┼──────────┤│04│潤泰全│101年3│6│437萬5005│21萬│6│437萬5005│21萬8751│││球股份│月至8月│││8751││││││有限公││││││││││司││││││││││││││││││├──┼───┼─────┼─────┼─────────────────┼───┼──┼───────────┼──────────┤│05│新捷國│99年7月│28│506萬8478│25萬│26│502萬655│25萬1033│││際物流│至101年│││3424││││││有限公│1月│││││││││司││││││││││││││││││├──┼───┼─────┼─────┼─────────────────┼───┼──┼───────────┼──────────┤│06│新捷國│101年3月│1│5萬5360│2768│1│5萬5360│2768│││際物流││││││││││有限公││││││││││司││││││││││││││││││├──┼───┼─────┼─────┼─────────────────┼───┼──┼───────────┼──────────┤│07│禾基有│99年5月│17│1471萬6808│73萬│17│1471萬6808│73萬5840│││限公司│至11月│││5840││││││││││││││├──┼───┼─────┼─────┼─────────────────┼───┼──┼───────────┼──────────┤│08│京采時│99年5月│12│750萬│37萬│12│750萬│37萬5000│││尚有限│至10月│││5000││││││公司││││││││││││││││││├──┼───┼─────┼─────┼─────────────────┼───┼──┼───────────┼──────────┤│09│其基有│99年3月│24│2200萬5890│110萬│24│2200萬5890│110萬295│││限公司│至10月│││295││││││││││││││├──┼───┼─────┼─────┼─────────────────┼───┼──┼───────────┼──────────┤│10│皇緯鞋│101年5│7│52萬6745│2萬│7│52萬6745│2萬6338│││業有限│月至10月│││6338││││││公司││││││││││││││││││├──┼───┼─────┼─────┼─────────────────┼───┼──┼───────────┼──────────┤│11│依蝶有│101年3│11│409萬4064│20萬│10│394萬1932│19萬7098│││限公司│月至8月│││4705││││││││││││││├──┼───┼─────┼─────┼─────────────────┼───┼──┼───────────┼──────────┤│12│𡘙鑫實│101年1│10│365萬4400│18萬│5│182萬7200│9萬1360│││業股份│月至2月│││2720││││││有限公││││││││││司││││││││││││││││││├──┼───┼─────┼─────┼─────────────────┼───┼──┼───────────┼──────────┤│13│𡘙鑫實│101年3│17│577萬2000│28萬│17│577萬2000│28萬8600│││業股份│月至8月│││8600││││││有限公││││││││││司││││││││││││││││││├──┼───┼─────┼─────┼─────────────────┼───┼──┼───────────┼──────────┤│14│永裕興│101年3│15│700萬3943│35萬│15│700萬3943│35萬199│││安企業│月至101│││199││││││有限公│年8月│││││││││司││││││││││││││││││├──┼───┼─────┼─────┼─────────────────┼───┼──┼───────────┼──────────┤│15│超聯國│100年6│8│183萬2525│9萬│8│183萬2525│9萬1627│││際企業│月至8月│││1627││││││有限公││││││││││司││││││││││││││││││├──┼───┼─────┼─────┼─────────────────┼───┼──┼───────────┼──────────┤│16│信華國│98年12│4│134萬5010│6萬│4│134萬│6萬7250│││際開發│月至99年│││7250││││││有限公│7月│││││││││司││││││││││││││││││├──┼───┼─────┴─────┼─────────────────┼───┼──┼───────────┼──────────┤│合計││251│1億7998萬4556│899萬│238│1億6647萬3829│832萬3707││││││9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