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丹衍 (即 黃培蟬黃培翔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丹衍(即黃培蟬即黃培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192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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