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蕭駿億
洪雅姳 被告 田念祖
陽宸企業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秋霞 上列被告田念祖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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