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08號聲請人 陳昭榕 即 陳兆郎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所得清單無所得資料,請提出「在職暨近2年工作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聲請人之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何以另行租屋居住?與出租││人有無親屬或情誼關係。│├───────────────────────────┤│㈤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即屬之)。│├───────────────────────────┤│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