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楊瓊齡 相對人 王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及第三人 顏嘉慧 借款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項借款之擔保,設定1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16日,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顏嘉慧將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大發0000-000084.0全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鎮○○○街0號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37.80;二層:50.65;三層:50.65;騎樓:14.70;總面積:153.8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