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陳智雄 被告 葉尚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