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廷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05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0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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