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ANCONGHAU(中文姓名:團功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60號),關於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當事人均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