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肆台、電腦主機貳台、IC版壹塊及代幣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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