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77號聲請人 林福慶 非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施拔臣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債務人 呂世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重新提出相對人 張麗卿 為發票人,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本票及表明其提示日。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重新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不動產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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