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甲○○被告丁○○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乙○○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丙○○戊○○
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07號、第5406號、第7360號、第8016號、第1201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第30號、第84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案件受理,茲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