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22號原告 李芯恬 被告 邱建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建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5號),經原告李芯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
法官陸怡璇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