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芬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受扶養人張呂牡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9年度至110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 陳明 。
三、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人年金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