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61號
原   告  馬文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之
星股份有限公司、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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