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04號
債權人 王錦銘
債務人 許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查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約定還款日為①111年11月10日②111年12月10日,則債務人應自前揭約定還款日之翌日即①111年11月11日②111年12月11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自①111年11月10日②111年12月10日起算,其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五計付,依前揭說明,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