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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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被告 吳炯基
葆旺 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吳博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涂莉雲 律師
呂雅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詹彩虹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邱欽庭,被告葆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葆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吳炯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吳博奕,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卷㈠第241頁、卷㈡第39至41頁),並 經渠 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㈠第240頁、卷㈡第38頁),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本件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所提起之團體訴訟,附表所示之人為授與原告訴訟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緣被告吳炯基係上櫃公司 福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陞公司)前任董事長,亦為被告葆旺公司負責人。被告吳炯基明知民國94、95年間,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詠公司)為福陞公司最主要客戶,於95年5月17日,業已確認福陞公司受聯詠公司委託代工之加工品不良品過多一案,聯詠公司僅同意福陞公司以約新臺幣(下同)12,697,783元賠償聯詠公司部分損失,不得再有折扣,且求償金額仍繼續擴大。福陞公司於95年7月10日21時52分始正式在公開資訊發布該公司95年6月份營收為1,443,000元,並將至95年5月30日止累積之賠償聯詠公司總額共18,351,351元列為收入減項即銷貨退回及折讓項下,相較於前一年同期營收衰退96.48%,相較於同年4、5月營收衰退分達96.16%及94.58%。被告吳炯基因擔任福陞公司董事長,於95年5月17日即知悉聯詠公司因不良品向福陞公司求償達12,697,783元,且求償金額仍不斷擴大,被告吳炯基竟於該重大消息發布前之95年5月18日至同年7月10日止,委託不知情之 歐宜君 利用被告葆旺公司在群益證券大直分公司證帳戶,向不知情營業員 高蕙君 下單賣出被告葆旺公司所持有之福陞公司股票計1,071張(仟股),藉此規避福陞公司股票下跌所可能造成之損失4,421,290元。又被告吳炯基係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內部人,其所為符合同項內線交易之要件,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對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亦應負賠償之責,而被告葆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57條之1、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28條應與被告吳炯基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附表第2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原告受領之。⑵請准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准許,原告願以中央政府公債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之抗辯:㈠被告吳炯基從未告訴他人關於福陞公司須對聯詠公司賠償之
事宜,且未授意任何他人為被告葆旺公司出售福陞公司股票,亦未為被告葆旺公司出售福陞公司股票。被告葆旺公司轉投資股票之處理,乃授權該公司人員依權責為之。
㈡否認起訴狀附表「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損害賠償金額一覽表」
之形式及實質之真正,該表為原告所製作,且未附完全之佐證。亦否認授權人 許介玉 等54人求償表,分戶歷史帳明細等之形式及實質之真正,該等書證為影本,且與事實不符。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現金或等值之彰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如附表所示許介玉等54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授與原告本件訴訟實施權。
㈡被告吳炯基於原告主張內線交易期間(95年5月18日至95年7月10日)為福陞公司及被告葆旺公司之董事長。
㈢被告吳炯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587號提起公訴,本院以97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復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現上訴最高法院中。
五、本件應探究者為:⑴被告吳炯基於95年5月18日至同年7月10日間,有無自行或委託歐宜君向群益證券大直分公司營業員高蕙君下單賣出被告葆旺公司持有之福陞公司股票1,071張(仟股)?⑵被告吳炯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是否應負賠償之責?⑶被告葆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57條之1、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是否應與被告吳炯基負連帶賠償責任?㈠查:被告葆旺公司於群益證券大直分公司之股票交易帳戶,
均係由 吳正雄 及歐宜君以電話告知營業員高蕙君進行下單賣出,被告吳炯基均無直接參與下單,且並無被告吳炯基委託或指示吳正雄、歐宜君2人下單賣出股票之事證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依高蕙君、吳正雄、歐宜君、 陳秀鑾黃怡菁 之證詞及相關證物認定明確(見卷㈡第73至75、83、84頁),有本院97年度金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卷㈡第71至85頁),何況被告吳炯基個人持有福陞公司之股份,於95年1月19日為2,427,076股,於95年7月4日為2,434,076股,於95年9月25日為3,264,076股,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卷㈠第329、332、325頁),可認被告吳炯基於95年5月18日至同年7月10日間,不但未降低個人對福陞公司之持股,反而提高持股,如謂被告吳炯基為避免被告葆旺公司因持有福陞公司股份受有損失,進而導致其個人受有損失,而指示出售被告葆旺公司持有之福陞公司股份,被告吳炯基又何必提高個人對福陞公司之持股?顯與常情不符。而原告復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證其說,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已難認原告就此主張為真實。被告葆旺公司於95年5月18日至同年7月10日間所出售之福陞公司股票既無從認定係被告吳炯基所指示,原告主張:被告吳炯基構成內線交易,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葆旺公司就被告吳炯基業務之執行則應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與被告吳炯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㈡被告吳炯基既未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禁止之內線
交易行為,原告主張被告吳炯基違反此一保護他人之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可採,另原告主張被告吳炯基以詐欺行為進行有價證券之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無足採。
㈢原告另主張:參照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被告吳炯基及
被告葆旺公司均屬證交法規範之行為主體,而實屬共同行為人,則渠等應依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民法第184條、185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被告葆旺公司並非福陞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原告復未指明被告葆旺公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何款規定及相關證據,自難認定被告葆旺公司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情形。另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所謂之「處罰」,係指依證券交易法第7章罰則之規定,對法人之負責人科以刑事責任或行政罰鍰,原告以之作為民事損害賠償之依據,顯係對該法條有所誤解。再者,本件不能認定被告吳炯基、葆旺公司有何違反內線交易之行為,原告主張渠等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亦難憑採。
六、從而,原告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0條、第179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附表第2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原告受領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業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
┌──┬────┬─────────┬─────────┐│編號│姓名│第1欄│第2欄│││├─────────┼─────────┤│││法定賠償金額│投資人3倍求償金額│├──┼────┼─────────┼─────────┤│1│許介玉│57,890元│173,670元│├──┼────┼─────────┼─────────┤│2│ 李聖文 │497,752元│1,493,256元│├──┼────┼─────────┼─────────┤│3│ 賴素梅 │1,286,800元│3,860,400元│├──┼────┼─────────┼─────────┤│4│ 吳路加 │183,400元│550,200元│├──┼────┼─────────┼─────────┤│5│ 劉清溪 │18,340元│55,020元│├──┼────┼─────────┼─────────┤│6│ 楊士光 │1,290,860元│3,872,580元│├──┼────┼─────────┼─────────┤│7│ 翁秀琴 │25,736元│77,208元│├──┼────┼─────────┼─────────┤│8│ 鄭森林 │389,442元│1,168,326元│├──┼────┼─────────┼─────────┤│9│ 王貴美 │177,738元│533,214元│├──┼────┼─────────┼─────────┤│10│ 江茂聰 │31,170元│93,510元│├──┼────┼─────────┼─────────┤│11│ 詹佳潢 │202,454元│607,362元│├──┼────┼─────────┼─────────┤│12│ 李德興 │365,560元│1,096,680元│├──┼────┼─────────┼─────────┤│13│ 莊昇虎 │57,222元│171,666元│├──┼────┼─────────┼─────────┤│14│ 鍾李育鈴 │129,380元│388,140元│├──┼────┼─────────┼─────────┤│15│ 陳台娟 │62,340元│187,020元│├──┼────┼─────────┼─────────┤│16│ 劉燕京 │124,680元│374,040元│├──┼────┼─────────┼─────────┤│17│ 池宗華 │30,920元│92,760元│├──┼────┼─────────┼─────────┤│18│ 張樹蘭 │6,784元│20,352元│├──┼────┼─────────┼─────────┤│19│ 林巧苓 │81,042元│243,126元│├──┼────┼─────────┼─────────┤│20│ 蔡黃裕 │881,987元│2,645,961元│├──┼────┼─────────┼─────────┤│21│ 劉碧娥 │31,670元│95,010元│├──┼────┼─────────┼─────────┤│22│ 陳木村 │132,180元│396,540元│├──┼────┼─────────┼─────────┤│23│ 劉怡珊 │31,920元│95,760元│├──┼────┼─────────┼─────────┤│24│ 黃忠恕 │63,340元│190,020元│├──┼────┼─────────┼─────────┤│25│ 林仕棋 │31,670元│95,010元│├──┼────┼─────────┼─────────┤│26│ 何彩玲 │176,552元│529,656元│├──┼────┼─────────┼─────────┤│27│ 李虹蓁 │6,334元│19,002元│├──┼────┼─────────┼─────────┤│28│ 黃建龍 │134,680元│404,040元│├──┼────┼─────────┼─────────┤│29│ 楊淑雅 │658,400元│1,975,200元│├──┼────┼─────────┼─────────┤│30│ 林洵鴻 │271,360元│814,080元│├──┼────┼─────────┼─────────┤│31│ 吳俞樺 │232,690元│698,070元│├──┼────┼─────────┼─────────┤│32│ 吳曉風 │63,340元│190,020元│├──┼────┼─────────┼─────────┤│33│ 陳長明 │55,532元│166,596元│├──┼────┼─────────┼─────────┤│34│ 賴錦錫 │27,060元│81,180元│├──┼────┼─────────┼─────────┤│35│ 朱宏德 │126,680元│380,040元│├──┼────┼─────────┼─────────┤│36│ 李添福 │34,438元│103,314元│├──┼────┼─────────┼─────────┤│37│ 黃建榮 │730,638元│2,191,914元│├──┼────┼─────────┼─────────┤│38│ 顏玉麗 │134,680元│404,040元│├──┼────┼─────────┼─────────┤│39│ 莊秀玲 │13,068元│39,204元│├──┼────┼─────────┼─────────┤│40│ 潘盟蕙 │53,172元│159,516元│├──┼────┼─────────┼─────────┤│41│ 許源杉 │61,840元│185,520元│├──┼────┼─────────┼─────────┤│42│ 郭麗美 │300,064元│900,192元│├──┼────┼─────────┼─────────┤│43│ 馬啟強 │12,668元│38,004元│├──┼────┼─────────┼─────────┤│44│ 林麗珍 │309,100元│927,300元│├──┼────┼─────────┼─────────┤│45│ 潘思吟 │131,230元│393,690元│├──┼────┼─────────┼─────────┤│46│ 陳佳伶 │1,291,800元│3,875,400元│├──┼────┼─────────┼─────────┤│47│ 洪淑惠 │69,340元│208,020元│├──┼────┼─────────┼─────────┤│48│ 楊梅君 │20,348元│61,044元│├──┼────┼─────────┼─────────┤│49│ 林愛珠 │70,340元│211,020元│├──┼────┼─────────┼─────────┤│50│ 蔡秀絨 │599,258元│1,797,774元│├──┼────┼─────────┼─────────┤│51│ 張齡尹 │118,696元│356,088元│├──┼────┼─────────┼─────────┤│52│ 黃榮文 │26,580元│79,740元│├──┼────┼─────────┼─────────┤│53│ 向敏村 │6,284元│18,852元│├──┼────┼─────────┼─────────┤│54│ 蔡秀碧 │19,302元│57,906元│├──┴────┼─────────┼─────────┤│合計│11,947,751元│35,843,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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