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原告 林慶農
李進仁 被告 林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499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分別於同年月8、9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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