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匡萬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柒萬参仟柒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陸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柒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匡萬明於094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2,105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3,7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605元整及違約金1,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700元整自100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5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6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7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