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正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正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正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準此,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罰金新臺幣100000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03月30日│102年01月間某日~│││││102年09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619號│字第162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135號│103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日期│103年01月16日│103年04月22日││├───┼────┼──────────┼──────────┼──────────┤│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135號│103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103年02月07日│103年05月20日││││確定日期││││└───┴────┴──────────┴──────────┴──────────┘